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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坚持由专门人员值班,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值班守护。

  第二十五条 大型机关单位、独立成院单位要实行干部职工轮流夜间治安巡逻。同时要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夜间治安巡逻活动。

  第二十六条 逐旬开展治安涉稳问题排查,单位发现治安涉稳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包保消除。对于本身无力解决或涉及多个单位的重大稳定和治安隐患,单位应在认真做好工作的同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以及综治维稳领导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必须及时到现场认真做好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一中心五网络”建设要求,单位要定期对暂住人口、出租房(门店)进行清查;对流出人口要认真登记,掌握去向;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有轻微违法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法轮功人员等要跟踪控管,加强帮助教育。

  第二十九条 单位要长年坚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单位、安全文明家庭等形式的创建活动,营造文明、向上的风尚。

  第三十条 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单位要定期组织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一中心五网络”台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应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情况、管理情况和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部位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名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专职和义务巡逻队人员及其装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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