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单位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制度,层层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特点,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并公布执行: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有价证券、文物及其他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枪支弹药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五)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六)维护稳定工作十项制度;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九)“一中心五网络”运行制度;
(十)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物防、技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的能力。
(一)党政首脑机关和金融、广电、电信、电力、供水等要害部门以及宾馆酒店、大型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复杂场所要装备电子、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
(二)单位的财务、机要、档案、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要与“110”联网。
(三)成规模居民住宅小区由开发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建立电视监控与红外线报警系统。
(四)各单位要按要求落实消防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建设办公用房、住宅房以及建设住宅小区时,要坚持把治安防范设施、消防设施等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单位每年初要制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与措施,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每年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状,并纳入干部职工个人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