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政部门应切实抓好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区建设等工作,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教育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行为规范教育,各类学校按要求配备法制副校长,与社会、家庭配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并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十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对象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十二)驻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积极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配合地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联防等活动。
第六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名单报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派出所备案。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中心五网络”建设;
(三)制定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实施;
(四)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互结合的防范机制,监督落实安全技术防范的实施,充分发挥安全防范措施的作用;
(六)建立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的教育管理机制,预防、减少违法犯罪;
(七)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积极排查调处各类民事特别是群体性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防范和及时处理本单位干部职工出现集体越级上访,并按要求接回,做好息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