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03]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常德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根据《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内部治安防范。自觉接受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城镇原则上由所在街道综治领导机构负责;农村原则上由所在乡镇综治领导机构负责;跨越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单位,由县(市、区)综治领导机构或指定的乡(镇)、街道综治领导机构负责。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共同任务是:
(一)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影响稳定问题的发生,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二)指导、督促抓好本系统下属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