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3]1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三日
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根据《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
二、参保的范围与对象
(一)市直党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以上参保对象所在的单位,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标准
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确定缴费基数和标准,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参保单位以当月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4%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