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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建筑物立面和城市公用设施容貌管理的通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建筑物立面和城市公用设施容貌管理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4]2号)


  为加强市城区建筑物立面和城市公用设施容貌管理,进一步创建最佳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饰,应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协调。规划设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阳台和窗户护栏、空调托架网罩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规范施工。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得违反规划设计,不得临街搭建雨棚、遮阳罩,安放空调主机;不得在阳台、屋顶平台、外走廊搭建雨阳棚、花架、晾衣架、防盗网;不得在临街阳台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每年清洗一次,破损、破旧、脱落的应及时修复装饰。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及喷涂材料的,至少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整饰。

  四、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采用绿篱、透景围墙。

  五、在建筑物立面设置店牌、广告、霓虹灯等,须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手续,设置后应保持规范、清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确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城市道路、排水、供气、环卫、交通、照明、电力、电信等公用设施,应符合规定的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损、塌陷,由主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更换。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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