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林业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林党[2006]6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我局处级副职(含副调研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 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 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 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若有发生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发生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