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苏林政[2008]1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省水利、交通、建设厅,上海、济南铁路局:
按照《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林资发[2007]26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各地各部门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苏政办发[2006]40号和苏林政(2006)24 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森林限额采伐与林木凭证采伐制度,及时分解我局下达的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时,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功能,实现森林、林木可持续经营为目的,优先保证重点工程建设、中幼林抚育、工业原料林和非公有制投资者营造的用材林采伐。
二、此次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是各地、各部门2008年度木材生产的最大限额,各地、各部门在分解落实中不得突破,不得超计划安排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层层截留。
三、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管理,不得用于采伐其它森林、林木。除苏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的允许串用限额类型外,其它类型木材生产计划间不得随意相互挪用、挤占。按照国家规定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苏林政[2006]34号)文件要求,已完成工业原料林认定并编制工业原料林经营方案的淮安、徐州、扬州三市可以使用国家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外,南京、南通、盐城、镇江、宿迁五市因没有完成工业原料林认定和编制工业原料林经营方案,其“十一五”期间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暂不得使用。
四、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7]264号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木材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按季度统计商品材发证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并报我局,由我局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遏制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现象。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