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优惠的用水、用电款额按税收征管归属划分,分别由市、县区各自财政承担。
(三)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地方行政规费以及中介服务费方面给予下列优惠: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必须提供自行绿化的规划方案,项目竣工时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绿化验收。
4、对外商投资企业验证资本及出具验资报告按当期验资额的万分之二计费,最高收费不超过1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5、使用流动人口调配费:省内、外人员统一按4元/人月收取。
(四)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直接到银行办理;新办企业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无违反外汇管理记录,列入出口收汇核销绿色柜台优质服务。
上述优惠措施所指新办工业企业,是指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市以外的国内或境外(含港、澳、台)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的工业企业。
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一)充分发挥已开通的“潮州市外经贸网”的作用,加强对我市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引资项目的宣传,积极开展网上招商。
(二)试行代理人招商引资的办法。由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外经贸、计划、经贸、外事侨务、台办等单位,在外地和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物色、发展招商代理人,为我市招商引资牵针引线,或直接介绍引进投资项目,根据代理人的工作计划和引资业绩,按《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为招商引资服务的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工作,充当引资“介绍人”,并为境内外同行或客商提供投资环境、政策等方面的咨询,为投资商提供项目报批、注册等方面的直接服务。
(四)凡引进外来客商(本市除外)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私营企业、“三来一补”项目;引进国内或境外财团、社会人士的合法的低息、无息贷款等,均可获得引资奖励。具体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
(一)加快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步伐。加快市开发区二期和各县、区工业园区建设。各县、区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要坚持“明确定位,统筹规划,统一征用,有序开发”的方针,防止重复建设。探索“引凤筑巢”的新路子,积极引导、寻求开发商参与我市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