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潮府〔200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努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和完善利用外资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党政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外经贸、计划、经贸、财政、外汇、国税、地税、工商、规划、国土、建设、外事侨务、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台办、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利用外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加强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规划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跟踪督查、综合信息、搞好协调等工作。各县、区也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利用外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
(二)各级领导带头招商引资。实行项目挂钩联系制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要带头招商引资,并实行重点项目挂钩联系制度。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共同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负起责任,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各县区、镇(街道)党政及其外经贸部门要选择在谈引资项目,分工领导负责挂钩联系、跟踪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其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更加积极的扶持措施
(一)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和纳税额较大的,经市政府批准用地地价给予优惠。
(二)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供水扩容费、供配电贴费一律免收;企业投产当年起5年内的生产用水、用电的价格按当期的标价,根据企业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份,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多少分别给予下列优惠:
1、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15%;
2、上缴税收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10%;
3、上缴税收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