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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的通告
(潮府〔2004〕28号)


  为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二、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拥有自有产权的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不得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气瓶的产权人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以转让或托管的方式将产权转移给气瓶充装单位。

  气瓶充装单位应做好对自有和托管气瓶的建档登记、送检、维护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气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上充装单位钢印标志,方可使用。

  三、下列气瓶应立即按规定送有资质的气瓶检测单位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一)15公斤级以下(含15公斤)的气瓶,出厂时间已满4年而未经检验的;

  (二)50公斤级的气瓶,出厂时间已满3年而未经检验的;

  (三)超过检验标志牌上标明的下次检验时间而未检验的;

  (四)无铭牌或检验标志牌的;

  (五)无法确定出厂日期的;

  (六)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存在其他异常情况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四、如发现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气瓶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供气单位予以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落实气瓶整治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的整治工作,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安监、建设、公用事业、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应检测的气瓶都得到检测,该报废的气瓶都得到报废,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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