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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征管及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征管及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潮府〔200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源流失,根据市政府潮府[1995]49号文的精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征管及收入分配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在市城市规划区(17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地方税收均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归属市预算级次。

  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其所形成的地方税收由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直属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归属市预算级次。

  二、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地方税收由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落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兼顾县、区的利益,对其中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所形成的税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近期已动工或即将动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广东大唐潮州三百门电厂工程。由饶平县地税局进行税务管理,市地税局派员实施督导。其工程建安营业税及其它各税按市40%、饶平县60%的比例分配入库。

  (二)韩江潮州供水枢纽工程。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税收归属市预算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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