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潮府〔200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要求,我市在原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潮府[2003]51号)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审核,决定保留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40个,行政许可事项245项。现将《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附件: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市直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 4项:
1、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4、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
市发展计划局
行政许可事项 2项:
1、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方式和范围
2、粮食收购资格
市经济贸易局
行政许可事项 5项:
1、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4、酒类经营许可证
5、煤炭经营资格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7项: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
2、露天矿场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3、初级安全主任考核发证
4、劳动安全许可证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