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潮州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农〔2004〕73号)
各县(区)农业局:
为落实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发展,我市计划在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中,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农产品流通企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局制订的《潮州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潮州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潮州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扶持发展我市农产品流通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参照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扶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的部署,结合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认定标准
1. 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企业。
2. 企业规模。年农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3. 带动本市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能力。企业与当地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合作关系,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等形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销售的农产品中本市农产品占80%以上。
4. 联结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5. 企业拥有较大规模的流通、储藏、运输设施,具有较强的包装、保鲜能力,农产品实行规格化分级、包装上市。
二、市重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办法:
1. 企业当年农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3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40分。
2. 企业主营农产品中本市农产品在80%以上的计10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20分。
3. 企业带动本市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500户的计10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20分。
4. 联结带动生产基地500亩以上计10分,最高10分。
5. 综合指标。
(1)企业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较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