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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潮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销售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验收抽查总结阶段(从11月11日至12月30日)

  各县、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总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镇、场、街道的责任,强化监管制度,巩固整治的成果,总结材料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查漏补缺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县、区进行抽查验收,并将整治结果进行通报。对整治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高度出发,切实组织并落实好气瓶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这次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级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要以整治促管理,落实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日常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充装和经营行为死灰复燃,确保燃气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三)各充装单位和销售点要主动配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通告》的要求,自觉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级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形成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氛围和高压态势。

  (五)各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宣传报道活动。

  (六)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给过期未检测的、报废的、未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经营单位,由建设部门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违规充装的充气站,由质监部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35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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