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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下同)。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用事业性收费,是指由受益人缴纳,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的运营和设施建设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费按现行标准和渠道收取。

  第三条 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收费业务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理。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加强收费管理和人员培训,并组建专门收费机构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核定。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一票多费”的方式,由市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收费时一并收取。

  对难以通过自来水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设置的收费窗口或专门收费机构派专人上门收取。

  第七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收费单位应按章收费,秉公办事。应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登记档案,不得重收或漏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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