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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府办〔2004〕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措施,保证资金如期、足额到位,确保奖励制度顺利实施。

  二、计划生育奖励金除省承担50%外,其余50%市财政承担20%,县级以下(含县级)财政承担30%。

  三、要大力宣传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动员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积极申请,享受奖励,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既感到光荣,又得到实惠,使奖励办法真正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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