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4〕37号)
为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及对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包括设置在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各类广告。
二、清理整治标准
(一)凡未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设置的广告,应全面清理拆除;
(二)经许可设置但广告外观有碍市容市貌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管理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予整改或拆除。
三、清理整治时间
自2004年8月至2004年12月,完成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一)2004年8月底前完成对新风路及两侧广告的整治;
(二)2004年9月底前完成对南堤路、枫春南路、枫春路、潮枫路、潮州大道及两侧广告的整治;
(三)2004年年底前完成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它广告的整治。
四、清理整治办法
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治范围内的广告进行全面登记造册,根据已设置户外广告的实际,由各职能部门向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发出限期整改或拆除通知书。逾期不予整改或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五、市公路、工商、城管、公安、公用事业、园林等部门及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应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六、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城市整体形象,积极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对故意阻挠或寻衅滋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