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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潮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市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技术指导,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积极组织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归属单位和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公园等场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经市城市建成区的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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