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业复查阶段(10月28日至11月25日)
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3、政府督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
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对于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不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简单延续,是对全社会单位火灾隐患的一次大梳理,大围剿,要切实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以全力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各地应以本次整治工作为契机,根据本地特点,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促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