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3.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1)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应当限期改正。
(2)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公安部令第73号的规定,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前组织专家论证。
二、组织机构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机构
排查、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消防联席会议统一协调部署,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经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电力等部门参加,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实施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及自查整改阶段(9月29日至10月27日)
各地要积极宣传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要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迅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并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各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向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发放《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见附件),摸清底数,建档造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发放表格并建档造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要停产停业整改。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将填好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分别汇总后报当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