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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4〕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迎接和庆祝新中国成立55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排查范围和重点整治内容

  (一)排查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3.在各级政府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二)重点整治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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