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潮府〔2004〕39号)
为配合做好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保障我市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时间: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
二、普查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均为普查对象。
三、普查方式:各县、区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人员佩带经济普查工作证件上门进行调查登记。
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中不确实的内容。
五、普查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开展普查活动。不得刁难普查对象,不得收受普查对象的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