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重点监控对象每月10日前应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制度监控表》、《工资发放情况月报表》,连同下列情况一并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
(一)上月用工人数及月工资总额;
(二)工资支付方式及发放时间;
(三)员工个人最低工资标准;
当月出现欠薪的,还应报告以下情况:
(一)拖欠工资数额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原因;
(二)工资争议事件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三)拖欠工资的清欠时间、清欠计划及清欠协议。
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对该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及付还欠薪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可以提出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用人单位应立即纠正。
(一)不能按期足额发放工资的;
(二)拖欠工资一个月以上的;
(三)恶意克扣工资、奖金的;
(四)对劳动者延长工时,但不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重点监控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接受劳动年审及办理劳动保障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经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仍逾期拒不改正的;
(三)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报告情况或隐瞒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或毁灭证据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
(四)因欠薪引起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根据投诉或者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在必要时,可会同建设、工商、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若发现连续拖欠2个月以上(含2个月)工资,或者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单位,由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监控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认真负责,加强服务和指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