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工资构成、标准、支付形式及发放时间情况;
(七)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情况;
(八)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情况;
(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及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就业管理权限实施欠薪监控。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管理。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法送劳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劳动用工、就业登记,以及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九条 技术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采取通过银行发放、直接发放的形式支付工人工资。具体支付时间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一)通过银行发放的,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工资划入员工本人帐户,提供工资清单并办理签收手续。
(二)直接发放的,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实行年薪制或同期考核结算兑现工资的,每月至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或予付一次工资。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应将发放日提到节前,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全额拖欠当月工资的,应于当月工资支付日起的10天内,向本单位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报告,在报告后5天内与员工平等协商付还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签订欠薪支付书面协议,并给员工本人开具有效的工资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