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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饶宗颐学术馆扩建工程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饶宗颐学术馆扩建工程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4〕44号)


  为适应建设国际汉学大师饶宗颐学术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原拆迁通告(潮府[2004]6号)的基础上扩大拆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东至防洪通道,南至水平路,西至上东平路,北自上东平路213号接桂芳街10号、桂芳街9号至东中城脚13号。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民入户、分户和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房屋不得改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变更租赁关系或者转移所有权。

  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称被拆迁人)请于2004年11月25日前,带齐房屋权属有效证件,到市饶宗颐学术馆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

  没有房屋权属有效证件的,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全部外迁安置。拆迁补偿的标准按《潮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补偿安置实行先搬迁、先补偿、先安置的原则。

  五、被拆迁人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六、对于被拆迁房屋产权纠葛未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办妥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由市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实行先拆迁后补偿。

  七、拆迁工作由潮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拆迁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拆迁补偿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工作,依法办妥有关拆迁手续。

  八、上述拆迁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有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迁移。

  九、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指挥,积极配合。对故意阻挠或寻衅滋事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拆迁办公室地址:饶宗颐学术馆内。电话22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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