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低保五保和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4〕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低保五保和优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民政局联系。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做好农村低保五保和优待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低保、五保工作和军烈属优待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经费来源
根据上级要求,村一级不再承担低保资金、五保供养、优待经费,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每年农村低保资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县(区)、镇财政预算,农村优待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并列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范围。枫溪区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筹集资金,确保低保资金、五保供养、优待资金的落实。
二、资金发放标准
低保、五保供养、优待金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现阶段经济较困难地区的五保户供养标准可暂时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各类优待对象的优待标准在国务院新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政部、省政府的配套规章颁布实施之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确保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进藏兵优待标准仍按潮府[2003]4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要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保户的实际收入,合理计算低保金实际补差,逐步提高低保金人均补差水平。
三、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要加强对低保、五保、优待资金的管理,建立专帐,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五保、优待的人数及金额,将所需经费划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适当安排低保补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