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步实施
各县(区)要集中用2~3年的时间,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致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 制定和完善方案阶段
由各县(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对本地区正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完善各种有关规章制度,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本阶段的工作要在2004年11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 开始实施阶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2004年内开始实施。各县(区)要在全面实施前的1-2个月,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应达到规定的覆盖率标准以上。以后每年定期组织发动一次,形成制度。
第三阶段 评估阶段
2005年上半年,由各县(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新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阶段 考核验收阶段
各县(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自评合格后,向市申报考核。市在2005年第三季度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县(区),由市向省申报考核验收。通过省考核的县(区),确认为“农村合作医疗合格县(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计划。要认真制订本县(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把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解决特困群众就医难等工作列入干部综合考评内容。市每年要对各县(区)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把它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农业、民政、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好处,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的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注意避免简单、粗糙的工作方法,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禁止强迫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要求村干部为农民垫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