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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组织管理机构
  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各县、区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镇要成立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市、县(区)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开办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化管理。

  三、筹资标准
  合作医疗筹资以年度为周期,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要达到30元以上(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资金),农民每人出资10元。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一)从2004年起,在省每年拨给我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10元的基础上,市、县(区)、镇三级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年每人补助10元,其中市2元,县(区)和镇各4元。各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对资金不落实或没有达到市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追加预算,要保证全部到位,严禁截留、挪用。

  (二)要认真做好农民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由各县(区)或镇制订统一的缴费标准。农民每年每人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农村经济集体对本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

  (三)在县(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该救助金的资金来源在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及各县(区)财政根据财力适当安排。各级要逐步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投入,鼓励社会各界用自愿捐助和募捐等形式,多渠道募集合作医疗救助基金。

  四、资金支付
  合作医疗统筹资金只用于报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合作医疗资金由各县(区)根据当地的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科学合理地分别确定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报销比例应达到住院总费用的30%。筹资额达到每人30元的,住院费用报销上限一般应定在3000元以上。要确保资金合理利用,量入为出,年度节余资金控制在10%左右。资金节余过多的,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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