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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4〕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卫生局联系。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和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集中有限资金解决大病对农民造成的困难,从制度上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全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4年应达到40%以上,2005年达到50%以上,2006年达到60%以上。到2006年,全市普遍建立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原则: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办法。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和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县一级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

  (二)保障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统筹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区)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筹资时间。各县(区)可以暂实行县办镇统筹的形式,创造条件实行县办县统筹的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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