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置办关于市直安置200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方案请示的通知
(潮府〔200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关于市直安置200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方案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反映。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市直安置200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方案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200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2004年转业士官接收工作现已完成。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7号)精神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8号)的规定,本年度需要在市直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51人(解决历年遗留7人),其中已经申请自谋职业的 22人,现拟下达任务40 名(分配方案详见附件)。
退役士兵凭潮州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限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班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接收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接收单位完成接收任务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按潮府[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接收单位应及时到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并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