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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正《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6日)修改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4〕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专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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