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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工程变更应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量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认为需变更原工程或承包单位提出可行的工程变更建议的,由建设单位召集承包单位、质监、监理、设计、财政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经论证同意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测算涉及工程款的变动数额,并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见附表)上报审批。

  (二)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测算在50万元以内的,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测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并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长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若按程序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因时间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后实施变更。但建设单位仍应补办有关申报手续,完善工程结算依据。

  (三)变更金额的确定。对经批准的变更项目,其变更金额在工程结算时由财政部门一并审核。
  第十五条 变更造价的认定。

  (一)涉及工程变更部分材料价格的确定。

  1、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当期价格相比变动不超过15%的,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1)合同中已经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原合同已有的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据实提出变更价格,经发包人认可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2、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当期价格相比变动超过15%的,按市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价(缺项的参照当期周边或同类地区的信息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认可,并将经双方商定的价格报财政部门核定。

  (二)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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