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在工程进行招投标之前,必须将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其审核结果作为招标的最高报价。
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审核:
(一)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
(二)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三)项目未经过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四)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项目立项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掉某些较大的建设内容而存在潜在的超投资总额的。
第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其最高报价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方式和期限以中标人的投标书为准。
第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完成招投标后,建设单位应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的相关条款一致,所订合同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效,生效的合同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三)拨付工程款按以下程序报批:由建设单位填制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并由项目工程监理部门对完成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后送项目财务总监复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项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省、市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市财政投资项目基建专户,配备专门财务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开展各项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但招标文书已经明确应由中标单位承担的工程量及风险除外。工程变更方案应经济合理,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符合招投标文书和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