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4〕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申请立项前,其项目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 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是投资控制、资金筹集的依据。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投资,应根据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组织开展限额设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