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构建户外广告专用固定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空间位置,包括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及空间设置。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收取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
(一)社会公益广告和纯公益性宣传、咨询活动。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铺在自身的办公地点、厂房、铺面设置的名称招牌以及与自身经营范围一致的商业性广告。
第十三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委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并于拍卖日的前7天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
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竞买者进行经营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参与竞买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意向等,在规定的时效内,统一参加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后,受让人凭成交协议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工商、规划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受让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由市城市规划局督促其发布,或先发布公益广告;超过6个月仍未发布的,无偿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利用私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因其利用的空间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其出让金由业主和市城市管理局按40%和60%比例分成。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和批准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变更广告登记、设置事项的,应当在期满前30天内向原登记、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