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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规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潮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五)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工商、规划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统一编号及广告经营者的全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公路及其两侧用地的广告设置规划,应按管理归属,分别征求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权(设置权)以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

  授权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拍卖的业主。拍卖活动依上级有关拍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分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阵地分别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构建,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专用固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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