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4〕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其他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立体造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载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局是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实施规划审批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及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以及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市政园林、公安、公路、交通、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