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条件下的粮食收购。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拨付市政府同意安排的粮食生产有关经费,并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确保全市基本农田的总量不减少,并负责应急粮食生产使用基本农田情况的监督。
五、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应急粮食生产的用水方案。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粮食生产各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七、物价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气象部门负责应急粮食生产的天气预报工作。
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粮食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所需资金贷款。
十一、新闻部门负责做好粮食生产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粮食生产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市、县(区)各级建立粮食生产预测和预警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粮食生产应急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措施的健全与落实,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五个不准”,严禁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确保全市粮食生产能力的稳定。
二、建立恢复粮食生产应急耕地档案。选择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把面积、质量、地点、经营者等粮田资料建立档案,登记造册,确保恢复粮食生产应急需要。
三、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系统。根据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制定《潮州市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管理办法》,采取轮换流动储存,确保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保障粮食用种供给有效安全。各级都要建立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制度,落实相关的储备资金和政策,确保粮食供需紧张情况下恢复粮食生产所需应急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