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公园管理的通告
(潮府〔2004〕51号)
为维护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公园的公共秩序,营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公园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公园的人员,应听从广场(公园)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广场(公园)内的公共秩序,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二、一切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行驶、停放。
三、严禁损坏广场(公园)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种标志,不得在广场(公园)内乱张贴、乱悬挂广告牌或标语,不得在广场(公园)内放风筝。
四、爱护公物,保护广场(公园)环境。严禁损坏花圃、草坪和树木,不得盗、毁花草树木,不得采花摘果,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严禁乱摆摊设点,未经批准不得在广场(公园)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严禁看相算命、赌博、行乞等有损社会风气的活动;严禁非法集会、游行;严禁杂耍、卖艺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
六、严禁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或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广场(公园);不得在喷泉、水池中洗涤、嬉戏或向水池投掷物品;除残疾人轮椅外,严禁车辆在广场(公园)内行驶。
七、严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八、在广场(公园)内从事文娱、体育等临时性活动,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或者进行公共服务的,应事先征得广场(公园)管理部门的同意。
九、市公安、交通、旅游、城管、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应协同做好广场(公园)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广场(公园)及周边地区的管理。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视其情节,依法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损毁公物的,责令按价赔偿;对无理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