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2008年接受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院校进行回访的通知
(鲁教高处函[2009]52号)
有关高职院校评估办: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方针,按照《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08〕2号)、《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经研究,拟近期组织专家对2008接受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院校进行回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回访主要内容
学校根据评估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情况;学校自评估一年来贯彻落实教育部16号文件精神,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情况。
二、回访程序
(一)听取院长对评估整改工作情况汇报(限20分钟);
(二)针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个别深入访谈,考察相应实验实训条件,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业剖析、听课说课;
(三)专家组向学校通报回访意见。
三、回访时间
专家进校时间初定2010年1月,工作时间为1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回访要求
(一)回访学校结合评估整改方案,对照整改目标,对评估以来各项工作的整改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评估整改报告。
(二)提供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可截止到2009年8月31日)。
(三)填写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有关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
(四)回访学校将整改报告于12月20日前以学校正式文件上报我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将电子版并发至liubj@sdpec.edu.cn,sdgzpg@163.com。
五、评估回访工作联系人:高等教育处刘宝君,电话:0531-81916526。
附件:1.2008年接受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名单
2.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有关信息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