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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咸阳纺机电子多臂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咸阳纺机电子多臂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咸阳纺机电子多臂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咸地税发〔2005〕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该企业负担沉重,严重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的有关精神,同意免征陕西咸阳纺机电子多臂厂2000-2003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53,020.48元(其中2000年105,755.12元;2001年115,755.12元;2002年115,755.12元;2003年115,75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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