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实行和逐步完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成绩,也是高中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8〕2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科学使用考试信息。学业考试成绩提倡使用等级制表达,一般可用A、B、C、D四级。为了增加高中招生的区分度,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级次,但最多不超过六个级次。
确保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的可信可用。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既是学生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生自我诊断、自我教育的有效平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鲁政办发〔2008〕2号文件要求,完善工作方案,督促和监督初中学校切实做好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可信可用。
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初中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落实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制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鲁政办发〔2008〕2号文件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鲁教基字〔2009〕7号)的要求,对初中学校进行科学评价,做到既能横向分析学校现实的工作情况,又能纵向分析工作进展。评价结果作为指标生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认真落实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
各地要全面贯彻鲁政办发〔2008〕2号文件要求,坚持以初中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取代单纯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全面实行在评价基础上将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继续推行多种方式录取新生,进一步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全面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普通高中统一录取新生,可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也可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高中录取新生的限定条件。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地方,要保证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在招生录取时的权重不低于20%。普通初中推荐指标生、职业高中(中专)录取新生,可参照上述方法。
从2010年起,各地要将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或省级规范化高中招生指标(不包括择校生)的60%以上分配到高中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指标生的分配原则,以初中毕业生人数和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得分各占50%权重,具体分配方法由各市制定。鼓励对指标生录取不设限制性条件。对录取指标生设限的,应以不同批次最低录取标准条件为设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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