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宾馆、培训中心、新闻媒体机构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认真的部门和单位。
(四)整改建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局各单位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里要求,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资金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同时,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全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专题报告向局党委进行汇报,并于12月1日前向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专题报告。
五、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按规定自查自纠的单位,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