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形成的各类“小金库”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情况。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的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表现形式。
四、专项治理方法步骤
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全局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5月31日)
成立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局各单位组织学习,拟定具体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局各单位严格按照中央《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如实上报,坚持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结果负全责。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局里将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局各单位按规定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表》、《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表》,连同各单位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一并于6月18日前报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汇总,并于6月20日前向局党委和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局自查自纠情况。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全局单位总数的30%。同时接受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