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学位扶持点建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撤销任务书报告,经批准后生效;如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而使任务书不能执行,或无正当理由贻误计划进度的,甲方有权追缴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及停止拨付项目资助款余额,并暂停对乙方相关科研项目的资助。
第八条 撤销或终止的学位扶持点决定下达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将工作情况及财务报表等资料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拨款有结余时,应将余额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学位扶持点建设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总结报告。乙方必须在国务院学位办设立学位点正式通知下达一个月内将所有学术队伍建设、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教学与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经费开支、总结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第十条 本任务书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均应负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应受机构、人事变动而影响。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日起生效。
二、学位扶持点建设目标(由不同扶持学位点分别填报,学校审定):
学位扶持点名称:
学位扶持点负责人:
建设目标: 。
(一)学术队伍
现状:
目标:
(二)科学研究
现状:
目标:
(三)教育与人才培养
现状:
目标:
(四)工作条件
现状:
目标:
(五)管理工作
现状:
目标:
学位扶持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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