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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利溪箱涵建设工程拆迁事项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宣布失效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利溪箱涵建设工程拆迁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5〕2号)


  为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市容市貌,市政府决定对三利溪部分溪段进行改造,现就改造工程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三利溪自中银大厦西侧至云天酒家溪段北侧石篱垂直向北12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具体拆迁范围以标示红线为准。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民入户、分户和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房屋不得改建、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

  三、拆迁工作由潮州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称被拆迁人)应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带齐房屋权属有效证件,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设立的三利溪箱涵工程建设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

  没有房屋权属有效证件的,不予补偿。

  五、对被拆迁人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标准按《潮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实行先搬迁、先补偿的原则。

  六、对于被拆迁房屋产权纠葛未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通告规定期限内办妥拆迁手续的,由市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实行先拆迁后补偿。

  七、被拆迁人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上述拆迁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有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迁移。

  九、拆迁过程中,市城管、公安交警部门,湘桥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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