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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府〔2005〕1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品位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应全面落实门前环境卫生清理、门前花草树木保护、门前交通秩序维护等“门前三包”责任。

  二、上述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洁净、美观,不得乱张贴、乱涂写;沿街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不得吊挂衣物等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乱倒污水或将垃圾扫出自家门外。

  三、临街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坐店经商,依法经营,按批准机关核定的地点(范围)摆卖或者作业。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堆放杂物,不得占用人行道修车、洗车。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得超出门槛。

  四、流动摊贩应进入集贸市场经营,或到指定的疏导性路段经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早、夜市摊贩应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路段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应自带垃圾容器,并做好摊位周边的卫生清扫,做到摊走地净。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两侧张贴、涂写广告标语,不得擅自设置标志牌、广告条幅和广告灯箱。

  沿街店铺门面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规范,无明显破损,无错字、缺字。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栏)、广告标志和广告灯箱,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六、严禁各种车辆乱停乱放。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分别停放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线内。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必须车头朝外有序地停放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

  七、运载散体物品、建筑材料、瓷泥等进入或经过市区的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得泄漏、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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