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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4年12月7日至8日,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到我市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对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提出了意见。为落实省人大执法检查组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提出如下的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保护饮用水源重要性的认识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源,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当前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保护饮用水源的重要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环保意识,自觉保护水源,节约用水。

  二、采取措施,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

  (一)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各级发展与改革、工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文化、水利等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二)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使工业污染源保持达标排放;各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查处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的设备或工艺的单位和个人;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加强农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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