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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5、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我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市场准入等方面,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16、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从2005年起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使全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建立起一批市、县、镇级安全生产文明样板企业、车间和班组。企业要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认真对照检查,对生产经营流程中涉及的各部门、各环节及各岗位,要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通过建立执行全面、动态的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要推进和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

  17、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抵押金。抵押金征收数额应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事故发生情况挂钩,促使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发生。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具体征收和管理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18、建立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的《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粤安监[2005]25号),要求每年在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在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在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工程结算价的1%,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在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按规定上报备案,接受检查考核。

  19、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探索和建立商业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相结合的制约激励机制。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挂钩,促使企业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5%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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